捐血者沙龙捐血者沙龙法律法规 → 试论“互助金”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共有7731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试论“互助金”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头针
  1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蝙蝠侠 帖子:978 积分:2269 威望:0 精华:18 注册:2005-6-13 17:37:05
试论“互助金”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6 18:59:14

 

曾经有一个ID为“需要输血的女孩儿”的网民在某论坛发帖,感慨血价太昂贵,于是就有人回应说:血价本身未必那么贵,很有可能是互助金造成的,建议她找当地的相关部门仔细了解一下。“需要输血的女孩儿”闻之,开心无比:是吗,还有互助金可以领取吗?去哪里领取啊?手续找谁去办啊?

接下来无非是告知:“互助金”不是去“领”的,而是去“交”的……再接下来,那个需要输血的女孩儿亦渺无声息了。

不过关于互助金的描述还是有不少的。2005年09月05日的广州《新快报》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

一张5600元的输血收款单把市民刘先生给惊呆了。因为从未献过血,刘先生使用一袋血小板时,除支付输血费用外,还要交纳3倍的用血互助金。昨日,记者从市血液中心获悉:,不仅未成年人、革命荣誉军人等四类人可按规定免交外,肝病患者、残疾人士也可依情特免。

广州市政府在2004年发布的5号令规定:广州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需缴纳用血互助金。

记者从省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了解到,大约每天都有2、3个病人需要缴纳用血互助金。这笔数额高昂的用血互助金由市血液中心委托相关医院进行代收,并存入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

市血液中心一名负责人说,除广州市外,其他城市也都有类似的用血互助金制度,本意都是用经济手段引导市民多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其实只要用血者在缴纳互助金后6个月内去献血,就可以把钱拿回。”

就这样,1400元一袋的浓缩血小板,其身价一跃翻了两番,到了令人咂舌的5千多元。不过,这个收费标准并非空穴来风、漫天要价,而是有根有据——根据就是来自《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在这个规定里,专门有一条是讲“互助金”的: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实际用血量向献血办或者其委托的医疗机构缴纳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需要出示《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本人应当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三倍计算。


这个规定实施于2004年,距《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实施已经相隔7个年头了。在互联网上搜寻,发现这一发明始创于上海——因为上海是从1998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的同时颁布实施了《上海市献血条例》,而在这一《条例》中,专门用了[第五章 医疗临床用血]这样一个篇幅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称本市献血者)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市献血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第二十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所在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用血。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的,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八条 无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家庭成员中本市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书和户口簿或者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而不能互助解决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的适龄健康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九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因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年龄或者健康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

第三十条 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退还单位或者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二)公民或者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献血的;

  (三)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本市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及本条例规定的用血互助金:

  (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本想只就与互助金相关的篇章转录,之所以连篇累牍地将有关规定全部转抄,是因为该规定对于互助金的实施办法详尽且密不可分,其因果关系几乎无法拆分,除了到底应该缴纳多少钱。

无论是作为“创始人”的上海还是“后来者”的广州,不管是怎样定义、如何实施,使用这样一个收费标准,难道真的存在就是合理吗?

所有这些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与之相“配套”的“互助金制度”规定究竟是合理不合法?抑或是合法不合理?本文拟对这一做法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合法不合理、甚至是既不合理、更不合法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捐血:平民百姓的慈善事业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头针
  2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蝙蝠侠 帖子:978 积分:2269 威望:0 精华:18 注册:2005-6-13 17:37:0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6 19:00:02

 

1:是否合理

 

首先,互助金的概念混淆。互助金与《献血法》里规定的互助献血完全不同。献血法里的互助献血 一方面是考虑对有可能发生的血源不足的补充;另一方面更考虑的是民族习惯、尤其是宗教信仰的原因。

其次,对象不明。

既然称之为“互助金”,那么这笔钱被“互助”给了谁呢?

如果说是互助给了献血者则丝毫不成立,因为这笔庞大的金额并没有落入捐血者的腰包;如果受益方是相应的政府部门,则实在无厘头如天方夜谭;如果说是为了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互助”一词未免也太辞不达意了吧?

有不少“解释”是这样讲:这笔“互助金”是用来做无偿献血的宣传的。若是以此说法,难道这些地方的宣传费用竟然不是政府的公益支出,而是取自于没有献过血的受血者?

究其实质,互助金无非是以经济的手段敦促无偿献血。所谓“互助金”,既然是献血过后可以退还,那就意味着这是一笔“押金”:不按照“规定”在期限内献血,则款项分文不退。

对于需要输血的人群来讲,缴纳互助金是否加大了这些人的经济负担呢?如前文的刘先生,其小康之家怎可承受?就像新近的流行语:“小康人家生大病,一病病到特困户”,本来昂贵的医药费已属无奈,这些节外生枝又让人如何负担?

其次,这笔多余的支出,是否造成了“血价昂贵无比”的误解?是否造成了“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的误解?是否造成了“为什么无偿比当年的有偿还贵”的质疑?其对社会影响究竟是正面的还是负面?其宣传效果又是正面的还是反面?

连在公交车上都还有这样的提示:请为老幼病残的乘客让座。然而,这样的规定,面对这些需要用血的不幸的病患者,这个社会不仅不帮助他,反而乘人之危、狠宰一刀;对这些不幸的人、不幸的家庭,不仅不是雪中送炭,而是令其雪上加霜。如此的行为,与敲诈勒索有何区别?

如果这笔款项真的是用于宣传无偿献血尚有情可原……但有传言,一些血站的大楼就是用互助金盖起来的——然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用于宣传还是盖大楼,收取病患者家属的钱合理吗?

显然,不合理。甚至更应该评价为:不人道。

但是,不合理并不意味着不合法。那么,我们再从是否合法的角度评价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怎样规定的?互助金制度与它的上位法“献血法”是一致还是抵触?是否严重背离甚至违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16 19:00:31编辑过]


捐血:平民百姓的慈善事业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头针
  3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蝙蝠侠 帖子:978 积分:2269 威望:0 精华:18 注册:2005-6-13 17:37:0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6 19:01:12

 

2:是否合法

 

(1)       首先,收取互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四条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这一规定有分号前与分号后的两个方面的表述。分号前所规定的是公民临床用血需缴纳的费用,特别强调了“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虽然后面有一个“等”字,但这个“等”字并非“互助金”,因为互助金明确规定收取的同样是这些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费用的数倍,可见,互助金不在“等”之列。

分号后表述则更加准确,即由谁来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什么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这两个部门应该是卫生部和发改委,而且不是其中的一个部门说了算,而是“会同”,可见立法者对于价格的制定部门做了详尽且非常严谨的规定。

不难看出,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的分号前半部分制定了收费的范围与内容;分号的后半部分制定了收费核准的主管部门。

然而,卫生部从未“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过任何有关“互助金”的收费。

可见,收取互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收取互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如果说各地的互助金制度违反了《献血法》关于价格制定的标准,所涉及的至少是“乱收费”的行为,从深的层次来看,互助金制度更与《献血法》的无偿与自愿精神相违背。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献血法》的第一条讲的是适用范围,第二条则是其总纲。第一款讲的是“无偿”,第二款则讲的是“自愿”。

自愿,就是自己“愿意”与否,献不献完全是自己的喜好、自己的意愿,他人无权干涉、指责,更不得强加于人;强加于人的,不仅不是自愿,而是胁迫,甚至是威逼利诱。

文章开头部分引用的广州的刘先生,为了一袋1400元的血小板,却要付款5600元。多出的4200元是他自愿缴付的吗?显然不是。那么,为了收回这4200元,他就必须去“献”一次血。他所“献”的这袋血,是无偿的?还是自愿的?

显然,都不是。

因此,收取互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3)根据法理,无论是属于省会级政府的广州市政府还是直辖市的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市献血管理规定》和类似的规定都属于地方规章,是《中华人民献血法》的下位法,属于行政命令,与《中华人民献血法》抵触的规定应属无效。


不难得出结论:所谓“互助金制度”,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甚至就是公然的违法。

对于这些堂而皇之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何以对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16 19:01:29编辑过]


捐血:平民百姓的慈善事业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达达
  4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80 积分:567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8-10 20:18:50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7 12:32:01

好文章,收藏了。

谢谢大头针,真的受教了!

这样的“潜规则”(或曰“行规”)必须废除——不仅仅是行政发文,而是应该用法律的条文予以明确禁止!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孙悟空
  5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蝙蝠侠 帖子:908 积分:1617 威望:0 精华:5 注册:2006-7-16 20:09:38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7 22:35:39

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其实很明白收取互助金既违法又不合理,但是不敢明令禁止,是因为一旦禁止,一些地方血液满足不了临床需求,责任就推给卫生主管部门了,于是有关部门只能装聋作哑,只是前部长在2007年6月14日开会时表示取消互助金,但换了部长就不知下文了


无偿献血,送给生命的礼物......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飞天大鲍鱼
  6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414 积分:760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5-20 7:14:11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9 0:38:21

我们国家法律虚置问题非常严重,《献血法》本身就是一个典型。

 

法律的虚置意味着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被架空,这是真正的对国家权力和政体的颠覆。

 

很多地方强调“互助金”只是一种罚金。需要澄清的一点是,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对公民行使“罚金”的处罚,这是司法判决和裁定中才能使用的司法权。而如果定义为“罚款”,那么地方法规的“互助金”制度则从根本上违背了《献血法》关于公民“自愿”献血的法律精神。换言之,《献血法》都认为献血是自愿的,那么“互助金”凭什么强制老百姓献血呢?

 

恐怕只要有一个地方人大制定的“互助金”制度被认定“无效”,我想这该是一个多大的突破口。

 

当然,我现在最关心的是,上海究竟有多少“互助金”沉了下去,用到哪里去了?如果“互助金”制度被认定为无效,上海到底可能不可能把这些钱连同同期银行利息归还给病人及其家属?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19 0:56:34编辑过]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水星
  7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业余侠客 帖子:392 积分:1412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3-1 19:08:40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9 8:24:12

血液不是无价的吗?何以会变得“太昂贵”了?他们公然收取互助金,想必已经通过新任部长的批准了?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huhu_315boy
  8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 积分:7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8-6-14 18:42:11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9 15:10:10

顶~~~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兵哥哥
  9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武汉献血志愿者
等级:蝙蝠侠 帖子:946 积分:20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9-28 14:06:00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19 19:22:34

极不人道的"互助"~~~~~~~~~


武汉无偿献血志愿者8群:19256617

湖北HSC志愿者2群:7970411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自由猫
  10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1581 积分:2318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7-1 16:00:2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0 0:02:34

仔细看了大头针的恶心吐血言论,闹了半天互助金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敲诈人民的工具。深圳没有互助金,只有一个有名无实的献血办,但上海确有各区献血办,养了一班人,就不知是干什么勾当的,也未见上海无偿献血者或所谓志愿者大捞有何高见。别讲话头头是道,视现实而不见,就象鸵鸟一样把头扎进去,把屁股露在外面,太难看了。不过,我还是从这鸵鸟屁股上长着几根稀稀拉拉的羽毛上,看出能长出参天大树的希望。


我是红十字会会员,无偿献血事业的献血员。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飞天大鲍鱼
  11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414 积分:760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5-20 7:14:11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2 22:00:56

如果真的有地方缺血然后依靠缺血来征收“互助金”发财,那么这个地方的官员们还会真心实意地愿意把无偿献血搞上去么?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肥
  12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73 积分:549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10-13 17:29:46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2 22:45:23

爱心延续 点亮生命之光——天水市中心血站发展纪实

(节选)

 

2006年,在市政府法制办的介入和指导下,制订了《天水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通过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取,提高了公民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促进了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也使我市无偿献血取得了重大突破,无偿献血比例首次达到了100%。同时,陈存华一直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出台了《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在我市高等教育院校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帮助经济条件困难的在读学生完成学业。为感谢自愿献血者多年来对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支持和关心,2007年8月组织献血先进个人免费到宝鸡太白山观光旅游,这也是全省血站系统首创

http://www.tianshui.com.cn/news/tianshui/2008050622351570814.htm



希望捐血者都有愉快的捐血经历

态度决定方向细节决定成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肥
  13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73 积分:549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10-13 17:29:46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2 22:52:39

安徽无偿献血实现全覆盖
发布时间:2007-06-14 点击次数:179次

整合采供血机构 建全省管理系统
安徽无偿献血实现全覆盖
  本报讯  (记者冯立中  陈  旭)从去年12月到今年5月,安徽省连续6个月报告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的100%。在世界献血者日到来前夕,安徽省卫生厅宣布,该省已经实现了无偿献血全覆盖。
  据统计,今年前5个月,全省共采集临床用血195578单位,临床用血全部使用的是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采集总量的97%。
  安徽省1997年推行无偿献血,去年无偿献血达到了30多万人次,共献血40多万单位计84吨。其间,全省对采供血机构进行了设置调整,撤销了43所县级采供血机构。该省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各种形式的献血互助金、保证金,建立了全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了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安徽省累计有200多万人参加无偿献血,占全省总人口的4%。累积献血总量超过510吨,其中有23万多人多次参加无偿献血,有48个人累计献血40次以上。


希望捐血者都有愉快的捐血经历

态度决定方向细节决定成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清波之江
  14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优质波波
等级:版主 帖子:1449 积分:2647 威望:0 精华:84 注册:2005-6-14 11:11:39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3 0:32:11

“通过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取,提高了公民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促进了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也使我市无偿献血取得了重大突破,无偿献血比例首次达到了100%。”

收取用血互助保证金就能提高公民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么?那无偿献血工作太好搞了,只要一收互助金,各地的无偿献血就都能取得重大突破,无偿献血就都能达到100%了。这么简单的问题,不知道是写这文章的人没脑子还是……

组织献血者到宝鸡太白山旅游,这太没新意了,下次最好组织欧洲十国游、南极游、太空游……那不但是全甘肃省血站系统首创,还是全国血站系统首创呢。



家住清波门,随意自来去。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老金
  15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4 积分:94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12-26 15:59:3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4 14:46:52

汗,我问了某地的领导,他说这互助金的用途之一就是献血知识的宣传费用,换而言之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根本就不是“互助”金,其实这钱根本就是用来“支持”献血事业了呢?因为毕竟交完互助金后能再返还的是极少极少的,甚至有些根本就还不了,这些费用也就。。。。比如说的所谓的“免费”宝鸡太白山旅游其实不不免费的呀!羊毛出在羊身上呢!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头针
  16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蝙蝠侠 帖子:978 积分:2269 威望:0 精华:18 注册:2005-6-13 17:37:0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6 11:01:57

以下是引用孙悟空在2008-6-17 22:35:39的发言:
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其实很明白收取互助金既违法又不合理,但是不敢明令禁止,是因为一旦禁止,一些地方血液满足不了临床需求,责任就推给卫生主管部门了,于是有关部门只能装聋作哑,只是前部长在2007年6月14日开会时表示取消互助金,但换了部长就不知下文了

难道你的意思是:卫生部纵容违法?



捐血:平民百姓的慈善事业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肥
  17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73 积分:549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10-13 17:29:46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6 15:21:52

互助金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


希望捐血者都有愉快的捐血经历

态度决定方向细节决定成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肥
  18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73 积分:549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10-13 17:29:46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6 15:33:51

“用血互助金”引发关注

 http://news.sina.com.cn/o/2007-02-06/104011178039s.shtml

 

有些患者对临床输血的血费和用血互助金不是很了解,甚至错误地认为“用一次血要花双份钱”。前不久召开的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提出“废除用血互助金制度”,更使“用血互助金”成为敏感话题。

  历史客观认识用血互助金

  《黑龙江省献血条例》规定,医疗用血实行等量互助金制度。如果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曾经献过血,用血时免收互助金;即使没有献过血,在用血后6个月之内只要前述人员献过一次血,互助金如数退还。

  用血等量互助金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缘由,1998年全国停止有偿采血,正是这种政策的支持和经济杠杆的导向,我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捐献。

  省卫生厅医政处张处长说,用血互助金相当于用血保证金,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用血互助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柳堤站长说,有些人可能贫穷,但不一定贫血,用血者接受的是无偿献血者的爱心,有能力的时候应对别人的奉献有所回应,用血互助金只是一种督促形式,提示公民在享用临床用血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无偿献血义务。

  用血互助金减免有规定

  《献血条例》中明确规定,患者在用血后的6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用血互助金凭证及下列各项之一的有效证件,到采供血机构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单位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及患者的工作证;配偶及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血液病患者诊断证明;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本人《无偿献血证》。

  可以说,用血互助金返还的条件很宽泛,对血液病患者和五保户等弱势群体关照的同时,只要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无偿献血的能力和意识,用血互助金都可以返还,更何况献血有益健康,中国自古就有“施者有福,受者感恩”的传统美德。

  目前,哈尔滨市区临床用血90%以上实现了成分输血,全血使用率不到10%,而使用成分血早已不再收取用血互助金。

  2006年,我省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了血费,据张处长介绍,在《献血条例》的执行期间,用血互助金是必须收取的,不属于另行收费。

  取消用血互助金需政策配套

  《献血条例》规定,用血互助金要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据了解,随着无偿献血者队伍的加大,还血费用每年呈几何级数增长,将大大超过所收取的用血互助金,届时此项资金从何而出尚不得而知。

  对于取消“用血互助金”的建议,柳堤站长说,我们并非反对取消用血互助金的修正意见,但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相应的措施和必要的条件与之相配套。取消用血互助金后,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免费用血这两大块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予以保证,否则,实现临床用血百分之百来源于自愿无偿捐献就是一句空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26 15:35:22编辑过]


希望捐血者都有愉快的捐血经历

态度决定方向细节决定成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肥
  19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73 积分:549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10-13 17:29:46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6 15:46:16

黑龙江省献血条例

节选

第三十五条 医疗用血实行等量用血互助金制。患者在用血后的6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用血结算单及下列各项之一的有效证件,到原采供血机构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事宜:
(一) 单位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及患者的工作证;
(二) 配偶及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和户口薄;
(三)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
(四) 血液病患者诊断证明;
(五) 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
(六) 本人《无偿献血证》。
过期未领取用血互助金的不再返还,应当将此款用于发展输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希望捐血者都有愉快的捐血经历

态度决定方向细节决定成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肥
  20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论坛游民 帖子:173 积分:549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10-13 17:29:46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6 15:49:33

变味的用血互助金该取消了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3827846.html

 

献血是高尚的,但没有献血就一定要遭受制度的惩罚吗?近来,收取用血互助金的作法,引起媒体和公众广泛质疑。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医师协会输血科医师分会成立大会上,记者发现,专家们对此也有“一肚子话要说”。新当选的中国医师协会输血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刘景汉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已经取得显著进展,用血互助金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不应再向病人收取。

  一样的血 五花八门的价

  据了解,很多地方出台的《献血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未献血者用血时要缴纳用血互助金,用血互助金缴纳之日起6个月内,单位取得《年度互助献血证》,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取得《无偿献血证》,由献血办退回用血互助金。

  记者发现,各地收取的用血互助金数额不等,像广州和重庆,用血互助金按血液采集、储存、分离、运输等费用的3倍计算,北京和上海则按1倍收取。也就是说,一样的血,在各地的价格五花八门。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输血科主任滕本秀教授以重庆为例,算了一笔账,一袋200毫升的血本应收取219元,如果病人及直系亲属未曾无偿献血,则需要缴纳876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输血科主任秦莉告诉记者,四川的情况更糟糕,血费和用血互助金是按1∶1的比例捆绑在一起的,一袋血的价格是220元,患者输一袋血就必须一次性缴纳440元,像肝移植患者是用血大户,一次性要输血几千毫升,没有几万元下不来,加重了病人的负担。

  刘景汉教授认为,收取用血互助金是特定阶段出台的一项政策,也可以算一种权宜之计,初衷是为了改变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落后局面,更好地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时至今日,像河南等地已经实现临床用血百分之百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再收取用血互助金,显然是“肥了血站、坑了百姓”。

  滕本秀教授则认为,收取用血互助金也折射出我国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偿献血、无偿用血。像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完全由政府出资承担血液检测、运输及采供血机构运转费用。在考察悉尼血液中心时,他听到的介绍是,政府一年给血液中心拨款6000万澳币,相当于3亿人民币,病人需要输血时就不用掏钱了。

  用血互助金 让爱心变了味

  谈起用血互助金,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输血科主任刘凤华语气很激动。她曾在医院遇到一位农民,为看病把家里的一头猪卖掉,换了200块钱,医生告诉他需要输800毫升血,他一元、两元从口袋往外掏钱,还是凑不够。刘凤华记得那个农民无奈地说,来医院一天,一头猪就没了,这血真是用不起。

  秦莉认为,基于经济手段的激励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比如她遇到一个肝移植病人输血花了几万元,他妻子听说家属献血可以退回部分血费,就去献血。可实际上肝移植患者的家属也算高危人群,不提倡去献血,这种受经济利益驱使去献血,不仅无法保障血液质量,也给倒卖无偿献血证、冒名顶替献血提供了机会。

  刘凤华同意这种看法。据她介绍,哈尔滨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由于血源供应充足,为了不浪费血液,有时还采取限量限型策略。无偿献血不能靠收取互助金刺激,只有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献血是光荣的,消除献血的恐惧心理,才能真正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仅凭经济手段“强制”、“迫使”,为了少花点钱不得不去献血,这显然让爱心变味了。

  取消互助金 政府投入要跟上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输血科主任王学锋教授认为,如果立即取消用血互助金,而国家又没有专项投入,可能会造成无偿献血宣传经费没有着落等问题,尤其对于上海这样无偿献血工作还比较落后的地方,宣传力度会不会因此打折扣?无偿献血者的利益会不会受损?他认为,取消用血互助金的同时,政府投入一定要跟上,而且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招募政策,保证临床用血。

  如果一时取消不了,谁来监管用血互助金,这让卫生部北京医院输血科主任宫济武感到担忧。他说,北京市血液中心和市献血办是两个独立机构,用血互助金由医院代收后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用于无偿献血的宣传和招募等工作。但有些地方,血液中心和献血办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就有用政策为自己谋利益之嫌。用血互助金数额不菲,谁来监管这笔钱的去向?费用管理不透明,如何向百姓交待?

  在取消用血互助金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

  陕西省人民医院输血科主任杨江存说,现行血液收费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当时使用的检验试剂大多是进口的,检测成本高,定价也相对较高,现在各地已经广泛使用国产试剂,价格降了一倍多,血液收费标准也应该下调。



希望捐血者都有愉快的捐血经历

态度决定方向细节决定成败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洪雪媛
  21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献血者
等级:超级版主 帖子:3165 积分:6282 威望:0 精华:29 注册:2005-6-21 16:42:38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8 11:43:12

赞同楼主的分析:“究其实质,互助金无非是以经济的手段敦促无偿献血。所谓“互助金”,既然是献血过后可以退还,那就意味着这是一笔“押金”:不按照“规定”在期限内献血,则款项分文不退。”

奇怪的是:

尽管“互助金”收取额在我看来很高,但听说赎回“互助金”的比率仍然很低;

收取“互助金”的款项数目应该不小,但听说无偿献血宣传经费依然一直紧缺。

听说“互助金”去年底就会全被取消,个别省市确被取消但更多省市仍在实施。

同是在卫生部的领导下,有的省市为了推进无偿献血努力取消“互助金”制度,

有的省市却在几乎同时为“互助金”叫好,并且开始推广实施“互助金”制度。

 

关于“互助金”,以前也说得很多了,但我感到楼主这个帖子对“互助金”的分析和抨击比较完整,比较有深度,也就更加有力。

我与兵哥哥把“互助金”评价为:“极不人道的"互助”~~~~~~~~~有同感。

我遇到过一位偏僻乡村出来的农妇,陪他丈夫在医院治疗恶疾。为省钱她当然不雇护工,白天黑夜独自一人照料患病的丈夫。当丈夫动手术要用血,为免巨额“互助金”她还是打算献血。她向我咨询献血知识,可我看到她多少天来没睡过一个囫囵觉,多少顿了只吃些丈夫咽不下去的饭菜,我能给他说些什么献血知识呢?要不是间隔期没到,我真有为她“互助献血”的冲动。



无偿献血,不用舍己,就能救人,何乐不为?

上海无偿献血志愿者群 54404716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头针
  22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蝙蝠侠 帖子:978 积分:2269 威望:0 精华:18 注册:2005-6-13 17:37:0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6-29 20:25:39

以下是引用大头针在2008-6-16 19:01:12的发言:
 

不难得出结论:所谓“互助金制度”,既不合理、更不合法,甚至就是公然的违法。

对于这些堂而皇之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何以对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16 19:01:29编辑过]

喧嚣了近9个月的周老虎事件终于以纸老虎进入了尾声。9个月!一个孩子都快生出来了吧?就那么几张照片居然能折腾这么久,真不知这帮子拿了纳税人的钱的家伙们到底是干什么的、到底会干什么。

想捂着,没捂成;想盖着,没盖住。最终,纸老虎还是被网民的熊熊烈火烧出了原型。

纸老虎还折腾了9个月,互助金这么一件大事,估计没有9个月也见不出眉目。

——我们应该何以对之?周老虎不就是在互联网上“发迹”的么?让我们大家共同推动,再现互联网的伟大奇迹吧!



捐血:平民百姓的慈善事业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兵哥哥
  23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武汉献血志愿者
等级:蝙蝠侠 帖子:946 积分:209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9-28 14:06:00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3 23:58:11

不过献血这摊事比不上周老虎那般搞人,现在大家又在关心贵州黑社会,又有上海警察.......

 

唉.

 

乱.



武汉无偿献血志愿者8群:19256617

湖北HSC志愿者2群:7970411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清波之江
  24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优质波波
等级:版主 帖子:1449 积分:2647 威望:0 精华:84 注册:2005-6-14 11:11:39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7 1:35:42

“1998年全国停止有偿采血,正是这种政策的支持和经济杠杆的导向,我省率先在全国实现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捐献。”

鄙人认为,如果“无偿献血”要归功于“经济杠杆的导向”,那这就不能称为“无偿献血”;如果如柳站长所说,互助金是“提示公民在享用临床用血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无偿献血义务”,那么实行互助金的献血模式只能叫“义务献血”。

一觉睡到十年前…… 

 

“《献血条例》中明确规定,患者在用血后的6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和用血互助金凭证及下列各项之一的有效证件,到采供血机构办理返还用血互助金:单位年度《完成献血任务证》及患者的工作证;配偶及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证明或五保户证明;血液病患者诊断证明;治安模范或勇敢市民荣誉证明;本人《无偿献血证》。

可以说,用血互助金返还的条件很宽泛,对血液病患者和五保户等弱势群体关照的同时,只要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无偿献血的能力和意识,用血互助金都可以返还,更何况献血有益健康,中国自古就有‘施者有福,受者感恩’的传统美德。”

患者用血后6个月内,本人是不能献血的吧?如果直系亲属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标准呢?当然,现而今造几个假证件也不是什么难事。

 

“对于取消‘用血互助金’的建议,柳堤站长说,我们并非反对取消用血互助金的修正意见,但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相应的措施和必要的条件与之相配套。取消用血互助金后,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免费用血这两大块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予以保证,否则,实现临床用血百分之百来源于自愿无偿捐献就是一句空话。”

这最后一句话……偶怎么看着有点威胁的意思?

 

窃以为,说到互助金,什么“爱心”,什么“变味”,什么“强迫”,说这些统统没用,正如讲无偿献血的根本也不是因为“爱心”、“精神文明”之说,在“互助金”导向下得来的血液和“义务献血”、有偿供血一样,安全性太差,仅此而已。



家住清波门,随意自来去。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头针
  25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蝙蝠侠 帖子:978 积分:2269 威望:0 精华:18 注册:2005-6-13 17:37:0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7 23:45:37

以下是引用洪雪媛在2008-6-28 11:43:12的发言:

我与兵哥哥把“互助金”评价为:“极不人道的"互助”~~~~~~~~~有同感。

我遇到过一位偏僻乡村出来的农妇,陪他丈夫在医院治疗恶疾。为省钱她当然不雇护工,白天黑夜独自一人照料患病的丈夫。当丈夫动手术要用血,为免巨额“互助金”她还是打算献血。她向我咨询献血知识,可我看到她多少天来没睡过一个囫囵觉,多少顿了只吃些丈夫咽不下去的饭菜,我能给他说些什么献血知识呢?要不是间隔期没到,我真有为她“互助献血”的冲动。

看了你所经历的这一段,让我有欲哭无泪的感觉。

不过,你仅仅觉得“不人道”?

这些拍板定下“互助金”的人们,对他们家的狗是不是还有“狗道”啊?

这么多的地方政府竟敢公然违法抗法,尤其是上海,居然是人大通过的此类“恶法”,我倒真想知道:这些个地方人大的委员们,有没有法制观念?身为人大代表,懂不懂什么叫“法律”?



捐血:平民百姓的慈善事业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麦
  26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452 积分:123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9-13 13:08:3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16 0:54:12

以下是引用大肥在2008-6-26 15:33:51的发言:

“用血互助金”引发关注

 http://news.sina.com.cn/o/2007-02-06/104011178039s.shtml

 

  对于取消“用血互助金”的建议,柳堤站长说,我们并非反对取消用血互助金的修正意见,但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相应的措施和必要的条件与之相配套。取消用血互助金后,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免费用血这两大块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予以保证,否则,实现临床用血百分之百来源于自愿无偿捐献就是一句空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26 15:35:22编辑过]

关于用血收费的问题,《献血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请问这位柳堤站长:

1.《献血法》里说明“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并没有说需要缴纳“用血互助金”。当地方政府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悖时,是不是应该取消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既然知道“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那么当初出台收取“用血互助金”的规定是不是太草率太不严肃了?

2.《献血法》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收费标准里并没有“用血互助金”这一项目,更没有允许地方政府设立这个收费规定。是不是也意味着“用血互助金”属于违法收费项目?既然属于违法,是不是应该立即停止收费,并退还所有违法收入?

 

对于机构、公司或法人,法律没有允许的行为,行(Do)则违法,不知道柳堤明白不明白?

我相信,还有很多血站或血液中心的领导、甚至地方政府的领导并不明白这个道理,否则,怎么会出台一个规章制度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呢……



本人名“大麦”,字“大麦茶”,号“烧麦”。

“SZSmiling”?呵呵,那是我的马甲!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大麦
  27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452 积分:123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9-13 13:08:3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16 1:00:02

以下是引用清波之江在2008-7-7 1:35:42的发言:

 

 

“对于取消‘用血互助金’的建议,柳堤站长说,我们并非反对取消用血互助金的修正意见,但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相应的措施和必要的条件与之相配套。取消用血互助金后,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免费用血这两大块资金应该由各级政府予以保证,否则,实现临床用血百分之百来源于自愿无偿捐献就是一句空话。”

这最后一句话……偶怎么看着有点威胁的意思?

 

窃以为,说到互助金,什么“爱心”,什么“变味”,什么“强迫”,说这些统统没用,正如讲无偿献血的根本也不是因为“爱心”、“精神文明”之说,在“互助金”导向下得来的血液和“义务献血”、有偿供血一样,安全性太差,仅此而已。

似乎可以嗅到“个人凌驾于国家之上,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味道,因此说“威胁”一点也不为过。

 

这些血站的领导也忒好当了:只要将“推动”无偿献血的责任“下放”到用血患者及其家属身上,何患推不动“无偿献血‘事业’”呢——如果这样也叫做“事业”的话。



本人名“大麦”,字“大麦茶”,号“烧麦”。

“SZSmiling”?呵呵,那是我的马甲!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洪雪媛
  28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献血者
等级:超级版主 帖子:3165 积分:6282 威望:0 精华:29 注册:2005-6-21 16:42:38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16 9:04:44

以下是引用大麦在2008-7-16 0:54:12的发言:

关于用血收费的问题,《献血法》里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请问这位柳堤站长:

1.《献血法》里说明“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并没有说需要缴纳“用血互助金”。当地方政府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悖时,是不是应该取消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既然知道“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那么当初出台收取“用血互助金”的规定是不是太草率太不严肃了?

2.《献血法》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收费标准里并没有“用血互助金”这一项目,更没有允许地方政府设立这个收费规定。是不是也意味着“用血互助金”属于违法收费项目?既然属于违法,是不是应该立即停止收费,并退还所有违法收入?

 

对于机构、公司或法人,法律没有允许的行为,行(Do)则违法,不知道柳堤明白不明白?

我相信,还有很多血站或血液中心的领导、甚至地方政府的领导并不明白这个道理,否则,怎么会出台一个规章制度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呢……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仅仅该问柳堤站长,因为同样的互助金问题很多地方都存在。

卫生部为什么不及时制止而客观上曾经予以至少是“默许”呢?

如果国家相关部门在发现互助金问题存在时,就认识到这是“违法”的,就制止了,还会发展到今天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16 9:05:59编辑过]


无偿献血,不用舍己,就能救人,何乐不为?

上海无偿献血志愿者群 54404716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飞天大鲍鱼
  29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版主 帖子:414 积分:760 威望:0 精华:6 注册:2006-5-20 7:14:11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16 20:42:27

献血顶多就是个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献血法倡导的是“自愿无偿献血”,而不是勒令老百姓献血,互助金的法律依据何在?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自由猫
  30楼 个性首页 | 博客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1581 积分:2318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7-1 16:00:2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18 22:06:00

互助金是引诱,那深圳的一次成功献血,终生免费用血算不算引诱?有的献血者并不是有大爱的境界,就是为自己的安全来献血。自己万一…………才有所以,不要把人想的高。


我是红十字会会员,无偿献血事业的献血员。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总数 172 1 2 3 4 5 6 下一页